親愛的客戶,
歡迎您蒞臨「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網站。
當您本人或您所屬的機關、單位或公司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系統或服務時,可能提供或登錄特定 自然人的個人資料,以供合理的聯絡或系統資料庫使用。本宣言,適用於各系統實際需求所涉及的個 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與保護。
一、個人資料保護宣言的適用範圍
以下的隱私權保護政策,適用於您在本網站活動時,所涉及的個人資料蒐集、運用與保護。但不適用於經由本網站連結之其他網站,該等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請參閱各該網站中的相關說明。
二、個人資料的蒐集及利用方式
- 本公司所蒐集的個人資料類別,以使用者所申請的系統功能實際需求者為準。
- 在符合使用者所申請的系統服務目的及必要性前提下,可能利用個人資料者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本人、使用者之代理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系統服務作業之相關業者(例如供應鏈通路、供應商等),依各系統功能差異而有不同。
- 當個人資料當事人所屬的機關、單位或公司為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系統或服務而提供該資料時起,本公司將保管該資料至本公司營業終止之日止。但因系統或服務下線而進行資料庫刪除或配合法令規定必需縮短利用期間時,本公司將依該作業或規定辦理,不另通知。
- 本公司利用個人資料的地區以使用者所申辦的系統服務所及地區範圍為準。如有國際傳輸需要,本公司將適法辦理;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本公司將遵守其規定。
三、資料分享及公開方式
本公司於使用者所申請使用的系統服務或業務範圍內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若因業 務需求有必要委託第三者提供服務時,本公司會嚴格要求第三者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來保護個人資料。 除非經過個人資料當事人同意、授權或依據法令規定,本公司不會任意出售、交換或提供個人資料給 其他團體或個人。如政府單位依合法正式的程序指示或申請,本公司將配合提供特定個人資料。
四、當事人權利行使及諮詢
個人資料當事人得依據本公司公告的「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辦法」請求查詢、閱覽、取得複 製本、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內容,或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內容部分。相關事宜 請參閱本公司官網(
www.trade-van.com
)公告,或請您本人電洽本公司個資保護服務專線(電話:(02)26551188),本公司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業務需求、科技發展與法令修改等,本公司可能不定時修訂本宣言,請您隨時上網參覽相關公告,以保障權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敬上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辦法
(公告日期:2018.08.28)
壹、依據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制訂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說明
一、個人資料當事人向本公司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向本公司個資保護服務窗口(以下簡稱服務窗口)提出申請及繳納相關費用。
二、為保護個人資料當事人權益,個人資料當事人權利之行使以當事人親自申請為原則。當事人 無法親自申請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否則本公司將不受理。
三、本公司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時,將審查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 將通知申請人於 15 日內補正。申請人如逾期不予補正,本公司將視其為自動放棄申請並予 以結案,其已繳費用將不予退回。
四、對於「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等請求事項,本公司將審酌其是否有涉及本辦法第五條 所列之事項,並於 15 日內為准駁之答覆,前述答覆時間可能因所涉系統複雜度或所涉機關之多寡依法延長 15 日。
若准予辦理,本公司將於答覆後 15 日內完成所申請事項。
五、對於「補正、停止處理及利用、刪除」等請求事項,本公司將審酌其是否有涉及本辦法第五條 所列之事項,並於 30 日內為准駁之答覆,前述答覆時間可能因所涉系統複雜度或所涉機關之多寡依法延長 30 日。
若准予辦理,本公司將於答覆後 30 日內完成所申請事項。
六、本公司對於申請案件將參酌相關法令為准駁之依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 (一) 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 (二) 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三) 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
- (四) 有本法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但書情形之一者。
- (五) 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 相關法令摘錄如『與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
七、收費標準:
- (一) 依據本辦法第三條提出之請求事項應繳之費用,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公告者從 其規定外,按所涉系統個數計算,每系統收費新台幣___元。
- (二)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提出之請求事項,請當事人先依前述標準繳費,事後再依據事責酌退費用:經本公司查證,如請求事項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所引起者,所繳費用將予全額無息退還;否則不予退還。
八、本公司服務窗口: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 19-13 號 6 樓
電話:(02)26551188 由總機轉個資保護服務專員
電子郵件信箱:PIORS@tradevan.com.tw。
九、其餘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服務窗口。
與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
第十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第十一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第十三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第十四條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第十六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一、法律明文規定。
-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 七、經當事人同意。
第二十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一、法律明文規定。
-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六、經當事人同意。
-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